美国EB1-C企业高管移民项目

美国EB1-C企业高管移民项目

美国EB1-C(Managers and Executive Transferees,简称EB1-C)企业高管移民属于美国职业移民第一优先类别,允许跨国公司将其在美国境外的高级管理人员派遣到美国的分支机构(或总部)继续从事高级管理工作。EB1-C移民要求在美国的公司与在美境外的外国公司存在一种被认可的跨国公司合作关系。中国母公司或美国以外任何国家的企业体(公司、合伙或独资企业均可),和美国的一个企业体已有或将要建立跨国企业关系,即可为其高级管理人员申请EB1-C移民。

EB1-C项目优势

此项目较投资移民(EB-5)而言,有如下优势:

1)启动资金少且资金来源审核不严;

2)资金安全性好可控,安心;

3)子公司运营满一年可递交正式绿卡申请,无需临时绿卡过渡。

4)每年40000个名额,无排期,申请速度快;

5)无需劳工证申请可直接办理移民,缩短申请时间;

6)申请人对美国公司运营可控性强,可减少投资风险。

申请条件

1必须在美国和海外有两个公司,相互为母公司和子公司关系;

2申请人必须在过去三年内在美国境外为海外母公司工作过一年以上,并且需要寻求为海外公司的美国分,子公司(或其他符合要求的实体)继续工作。申请人在境外和美国的分、子公司(或其他符合要求的实体)的职位必须是经理或高级主管(总裁,总经理,副总经理或相应的职务)。

3申请人要求移民美国是为了经营管理美国的公司而调派来美,由美国雇主,即海外公司的分、子公司(或其他符合要求的实体)向移民局提出申请,而美国的公司必须实际运行了一年以上。

4海外公司和在美国的公司均需正常运作,并雇有合理的员工。

另外,并不是担任过经理或主管的人士就一定符合要求。移民法规定申请人若以经理名义申请,必须到达以下要求:

1、对公司的管理或主要功能有指导作用;

2、负责建立公司的目标和政策;

3、在公司决策方面有很大的主导权;

4、只是接受公司里很高层级的监督,比如董事会,股东,或是较高层级的主管等。

申请人若以高级主管名义申请,必须到达以下要求:

1、管理公司,公司的一个部门,或负责公司的一项主要功能;

2、管理和控制其他专业人员,管理者等的工作,或者是负责公司里一个主要的功能或部门;

3、如果管理其他员工,申请人必须有人事权,如雇用,解雇,或者是建议升迁等权利。如果没有直接管理其他员工,则需对公司的主要功能具有指导权。

4、对公司日常运作具有指导权。

申请程序

1在美国成立公司或购买在美企业作为分公司;

2海外公司首先以非移民签证(L-1,最长有效期为7年)将公司的管理人员派往美国分公司;

3进入美国1年后,公司运作正常,并雇有合理的员工,即可提出移民申请;

4在以L-1签证身份在美国工作期间,L-1申请人及家属均可以在美国居住和工作学习。

5在提出EB-1C为基础的移民申请等候期间,L-1申请人及家属如因商务或其它事情需离境,可向移民局办理 “预准入境证”,1年之内多次进出美国,同时保持在美国直接取得绿卡的资格。

常见问题

1 EB1C是否只有L1签证持有人才能申请, E2签证持有人可以申请EB1C吗?

EB1C并不是只限定L1签证持有人申请的移民途径,虽然从审理条件看L1与EB1C十分接近,但是如果能满足EB1C的要求,E2或者其他签证的持有人也可以申请EB1C。

 

2、合作企业有可能申请EB1C吗

合作企业有两种: Equity joint venture 及 contractual joint venture. 只有出了资本(contribute capital)的Equity joint venture 才有可能申请EB1C。 只是合同形式的合作或者只是出了技术,流程,配方而没有实质资本贡献的合作企业,不能申请EB1C。

 

3、EB1C 绿卡批准后, 有没有在美国最低居住天数要求。

和别的绿卡人士一样,没有严格的居住天数要求。如果是纯粹想保住绿卡,唯一的要求是“要保有永久居住美国的意图”。保守的行为解读就是:尽可能多地发展和保持在美国的社会联系,每不到半年就回来美国一次。

如果是想要入籍成为美国公民,那就会有更严格的居住要求,分两个方面:连续居住和实质居住。在申请入籍之前的5年,至少有一半的时间(天数)要实质居住在美国而且,如果在美国境外逗留时间过长,有可能打破连续性,导致时间要重新起算。

 

4、EB1C的高管职位有几种?

从高低上来分可以分为两种: Executive 或 Managerial. 从是否管人来分有可以分为: Personnel manager 或 Functional manager.